司法鑑定異議書範文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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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鑑定異議書範文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司法鑑定異議書範文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司法鑑定異議書範文需要包含的內容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情況;請求事項;申請理由;落款等內容。撰文前首先要做好調查工作,即針對提出的問題,做好充分的準備,包括尋找有關法律依據,參閲有關文件、規定、批件,到實際部門進行實地調查、查詢等。答覆要準確,法律依據充分。

二、可以進行重新鑑定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鑑定的事由實際上更多的是用在“對鑑定結果不滿意”,申請再次鑑定的過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鑑定,接受鑑定申請的法律依據。如果僅僅是對鑑定結論不滿意,是不能夠作為重新申請鑑定的理由的。鑑定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為了保障再次鑑定的鑑定效力,鑑定規則規定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託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鑑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對多個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綜合進行分析,保證鑑定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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