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與程XX、楊X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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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男。
委託代理人:韓斌,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XX,男。
被告:楊X,男。
被告:謝XX,女。
本院在審理原告周X與被告程XX、楊X、謝XX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周X於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周X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周X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6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周X負擔。
審判員 劉XX
書記員 楊 雯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