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履行合同請求權是什麼 - 適用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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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履行又稱為強制實際履行,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按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合同義務。強制履行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基本方式就是讓債務人仍然按照原約定繼續履行義務。雖然債務人所承擔的履行義務的內容和原債務完全相同,但性質卻截然有別,強制履行是藉助法院的強制力予以實施的一種責任形式,是在法院強制手段的督促下進行的,不同於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內的自動履行行為。

強制履行合同請求權是什麼?適用條件是怎樣的?

一、強制履行請求權的構成要素

成就強制履行有三個要件:一是強制履行可以與違約金、 損害賠償和定金責任並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並用。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關係不復存在,債務人不再負履行義務,這是兩種對立的補救方式。 二是對於金錢債務,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只要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另一方即有權要求其支付價款或報酬。金錢之債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履行,債務人不得以其履行不能提出抗辯。三是對於非金錢債務,可以要求實際履行,也可要求損害賠償。 在許多情況下,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是在對方違約後尋求金錢賠償,而是實現其訂約的目的,但是,如果採取實際履行在經濟上不合理,或確實不利於維護非違約方的利益,則可以採取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等其他補救措施。 從守約方角度來看,在非金錢之債中,有權要求對方做出實際履行, 但在這種情況下,違約方有權提出抗辯。

二、強制履行是法律賦予守約方的救濟方式,並非對違約者的懲罰措施

強制履行是一種法律上的救濟方式, 這種方式儘管並未增加合同義務人的合同負擔, 但它通過法律規定的強制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 因此,這種違約責任形式與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等其它違約責任相比,更強調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 從而保證守約方的合同目的實現。

三、強制履行請求權的排除事由

針對強制履行請求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五條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四、強制履行請求權的抗辯事由

法律還規定了人身上不能、經濟上不能、以及非違約方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請求等三類排除強制履行事由。

五、審判實踐應準確把握並靈活運用強制履行措施在適用方面的限制條款

為切實保護非違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法律賦予權利人是否要求強制履行的選擇權。 在合同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合同權利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要求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 對於權利人要求強制 履行,義務人又有 履 行 條件的,應當實際履行。 與此同時,為公平地保護合同當事人的權益,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合同法規定了前述的三種抗辯事由,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合同法在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的同時,亦同時要 求 法 院 在 選 擇 處 理 時 必 須 考慮成本收益的問題,明確了非金錢債務違約中,可適用強制履行的禁止條件。 其目的在於儘可能兼 顧當事人意思自治和等價有償等基本原則。 如果強制履行必然帶來極高的履行成本,那麼,這種選擇即有悖於違約救濟方式的初衷,可能造成當事人的利益失衡,這種情況下 ,即可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成為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的範疇。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強制履行合同請求權的適用條件,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總之,強制履行是一種法定的救濟方式,並非懲罰措施,在一方當事人違約導致係爭合同已不具備履行情況下,而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本着公平保護雙方利益,有利於解決糾紛,綜合判斷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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