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的權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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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債權的權能有哪些?

合同債權的權能有哪些?

1、請求保護債權。當債務人不履行不適當履行,請求國家機關保護,強制債務人履行,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權利並非訴權而是債權的一項權能,常稱為債權所具有的請求力。

2、接受履行的義務。當債務人依據法律或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接合同債權受並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債權人利益的滿足在與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的結果,所以,債權人享受的給付受領權乃是債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3、請求履行的權利。指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請求債務人依據合同的規定交付財產提供勞務等。

4、處分權能。即債權人處分債權的權利。如債權轉讓債務免除、債務抵消。

二、合同債權轉讓的方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在這裏,通知的形式並未做嚴格限定,故可以採取口頭、書面、電文等各種形式進行告知,只要意思送達即可。但是在實務操作中,為了規範行為,控制風險,在進行類似的告知行為時,最好採取寄送紙質告知函或者是電文送達,保留送達記錄,以便備用。

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1、概括移轉: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自己的權利義務概括地移轉給第三人,如企業的整體變賣。

2、合同承受: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3、法定概括移轉: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一)債權轉讓與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受贈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基於物權而實施的處分行為,一般具有無因性,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而債權轉讓基於原合同,受讓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債權轉讓是債權請求權的轉讓繼爾是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與這相隨的一些合同義務的轉讓。債權轉讓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着債權債務關係或其他關係。

(二)債權轉讓與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人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間形成委託關係,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時,由債權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債務人追究違約責任,當第三人違約時,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債權人。

(三)債權轉讓與債權的代位權及撤銷權。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實施損害其債權行為時,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動向第三人行使原債務人的債權或撤銷權。而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合意的結果,無須訴訟程序解決。

綜上所述,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債權的職能也相應產生。其中合同的債權職能主要包括請求保護、請求履行、接受履行以及請求處分等四類職能。同時對於需要進行債權轉讓的,當事人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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