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有哪些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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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權有哪些職能
合同債權,是指基於合同關係,一方當事人也即債權人,可以向對方當事人即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權利。 合同債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主要有如下幾項權能:
(一)請求履行的權利。指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請求債務人依據合同的規定交付財產提供勞務等。
(二)接受履行的義務。當債務人依據法律或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接受並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債權人利益的滿足在與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的結果,所以,債權人享受的給付受領權乃是債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三)請求保護債權。當債務人不履行不適當履行,請求國家機關保護,強制債務人履行,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權利並非訴權而是債權的一項權能,常稱為債權所具有的請求力。
(四)處分權能。即債權人處分債權的權利。如債權轉讓債務免除、債務抵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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