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立土地合同相互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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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成立土地合同相互返還嗎?

不成立土地合同相互返還嗎?

可以相互返還。合同不成立的前提是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因此也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責任,因無“約”更不會存在違約責任。但在債權當事人間並非不產生任何權利義務關係,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 返還財產

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相對應的,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具有返還財產的義務。當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該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意味着雙方當事人之間不曾有過任何合同關係,那麼就應該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的目的是使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未曾訂立過的狀態,所以無論接受財產的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都應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2. 折價補償

依據法條規定,合同無效後以返還財產作為恢復原狀的原則,但在個別案件中有些財產是不能返還或者返還已經不存在意義的,例如合同中涉及的標的物滅失導致無法返還原物,或原物是特定物無法替代返還的。為了達到恢復原狀,視為沒有發生過的目的,就應當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3. 賠償損失

因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過錯方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過失,應當賠償對方因過錯行為而產生的的財產損失。

二、土地流轉費發生糾紛怎麼處理?

1、當事人協商

協商解決糾紛,就是發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雙方,採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之前,首先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直接進行協商,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當然,在採取其他途徑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只要雙方當事人都願意,還可以繼續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採取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可以大大減少雙方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和費用,有利於及時化解矛盾,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正常關係。

2、雙方調解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不願意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糾紛(例如,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調解是我國民間解決糾紛的一種傳統的方式,通常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彼此都信任的第二人作為調解人,瞭解糾紛的情況,從中調解,説服當事人相互諒解、做出適當的讓步後,雙方達成一致,解決糾紛。

3、仲裁機構裁決

發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不願意協商、協商未能達成一致,通過調解未能解決糾紛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法院訴訟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土地轉讓合同不成立的,如果受讓人已經交納了轉讓費的,可以要求出讓方退還土地轉讓費。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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