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和轉讓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5W

一、合同變更和轉讓規定是什麼?

合同變更和轉讓規定是什麼?

合同變更和轉讓規定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對於合同內容進行變更和轉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後,當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合同成立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

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都不得改變合同的內容。但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簽訂後,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新的情況,需要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

因此,需要當事人對合同內容重新修改或者補充。由於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所以當事人在變更合同內容時,也應當本着協商的原則進行。當事人可以依據要約、承諾等有關合同成立的規定,確定是否就變更事項達成協議。

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變更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變更後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就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內容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的內容,變更後的內容不僅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成立”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如果對合同內容不滿意的話,完全是可以提出要求並且要求進行變更的,如果説合同已經簽訂的也可以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甚至是要求其進行轉讓。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