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轉讓與終止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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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變更轉讓與終止是什麼意思

合同變更轉讓與終止是什麼意思

所謂合同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或者義務或者合同權利以及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合同權利或者承受合同義務或者概括承受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

合同轉讓按照其轉讓的權利義務的不同,可以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及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僅僅將合同轉讓理解為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是不正確的。

合同的變更指的就是內容或者是主體的變更,合同的終止即是終止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二、合同終止的方式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方式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等。

1、清償。

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為原則。清償合同債務的人為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

2、解除。

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銷。

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4、提存。

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

5、免除。

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的意思表示。

6、混-同。

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

在以上事由出現時,均會導致合同關係消滅。

合同終止有什麼法律後果

合同終止包括合同履行的終止與合同關係的消滅兩層含義。

合同履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歸於消滅,並面向將來消滅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終止並不消滅當事人因此所應承擔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合同關係的消滅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完全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權債務關係全部歸於消滅。

合同可以進行變更轉讓以及終止合同的變更,轉讓即是對內容或者是當事人進行變更轉讓,而合同的終止就是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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