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的管轄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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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地的管轄的規定有什麼

合同履行地的管轄的規定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對合同履行地作了具體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用三款內容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及相關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問題。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購銷合同履行地應如何確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條 【標的物交付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三、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

1.對具體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的司法解釋,因有立法機關的授權而具有等同於法律的地位。

2.為法院內部“審判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司法解釋,相當於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部門規章”,各級法院必須遵照執行。

3.對解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比如合同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認定事實進行指導的司法解釋,因其解釋的對象不是法律,可視為最高人民法院為各級法院提供的辦案方法、規則,供各級法院在審判中參考,以提高司法能力。

4.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沒有法律、法令為依據的“立法性”司法解釋,如符合習慣法的內部、外部條件的,則形成我國以司法解釋為載體的習慣法,具有法律效力。

5.其他沒有法律、法令為依據且不符合習慣治形成條件的司法解釋,應視為司法政策,僅在一定時期內指導法院的司法活動。

因此,如果合同沒有履行,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管轄,但是,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也沒有實際履行的,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能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一般會在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內容解決爭議。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的法院執行。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建議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發生爭議時,儘量以書面形式向管轄法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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