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勞動合同終止不能索要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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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勞動合同終止不能索要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一、高管勞動合同終止不能索要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公司在員工存在一定過失的情況下,無需提前告知員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無需事先通知員工,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因員工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違規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

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公司法高管範圍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公司法》規定的企業高管的職位:董事長(及董事)、總經理(CEO)、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財務總監)、常務副總、 獨立董事 、董祕、營銷總監、行政總監、人事總監、監事會總監。

根據修改後的《公司法》第216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管理人員,就是指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員,主要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這裏的經理、副經理,是指《公司法》第五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經理、副經理,在實際中,就是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副經理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這裏的財務負責人是指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財務負責人員。這裏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必設的機構,負責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等事務。至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則是為了賦予公司自治的權利,允許公司自己選擇管理方式,聘任高級管理人員,但是,這些人員(職位)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規定。上述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本法第六章關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並履行法律和章程規定的義務

公司的高管和如果和公司相比的話,其實也是屬於公司的一名普通勞動者,只不過和勞動者相比,高管具備的權利,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都是不一樣的。但是公司高管在勞動合同終止的這件事情上所適用的法律規定和基層勞動者並無差別,身為高管卻沒有盡到高管應盡的職責和義務,而被公司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這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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