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訴訟管轄地的約定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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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訴訟管轄地的約定怎樣辦理

合同訴訟管轄地的約定怎樣辦理

約定管轄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書面方式表達出來;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管轄;並且此種約定管轄優先於一般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合同管轄地

1、《民事訴訟法》第23條對合同訴訟地的確定作了明確規定: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起訴時,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而在合同糾紛中,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為“約定管轄”或者“選擇管轄”。此外,因為合同糾紛可以適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在合同中選擇適當的“合同履行地”,實際上也能夠起到“選擇管轄”的效果。

3、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來管轄案件,其意義顯然不僅僅是為節省費用。考慮當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等一些因素,選擇管轄,還可能對案件的最終判決及執行都產生較大的影響。尤其是涉外案件,選擇由國內法院管轄還是由外國的法院管轄,其中區別就更加顯而易見。

辦理的雙方,一旦產生相關的糾紛,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和我國的法律規定,書寫相關的案件訴訟書,訴訟到指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進行調查,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解決這類合同案件的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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