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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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雙方簽訂雙務合同後,當一方未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拒絕履行自身義務。而此時合同雙方就是擁有同時履行抗辯的權力,那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有什麼其他作用呢,本站小編在此為您解答。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係;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3、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

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執行方式

當事人一方違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1、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關於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間的關係,存在兩種對立的學説。第一種學説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遲延責任。對此,有人從抗辯權排除債務之屆期的角度加以論證,有人以以下理由加以闡釋:因有抗辯權之存在,遲延履行系非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第二種學説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須經行使才能排除遲延責任。它有兩種見解:其一,抗辯權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發生的遲延效果;其二,已發生的遲延責任,不因抗辯權的行使而受影響。

2、受領遲延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受領遲延,其原有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因此而消滅。所以,債務人在債權人受領遲延後請求為對待給付的,債權人仍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場合,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影響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

3、部分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原則上無部分履行的權利,因此,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受領,但若拒絕受領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在此限;若受領部分給付,可以提出相當部分的對待給付,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給付,除非如此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此場合,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還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4、瑕疵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瑕疵履行,債權人可請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在債務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時,債權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同時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一般來説,我們經常見到事務所或當事人簽訂的買賣、互易、租賃、承攬合同絕大部分為雙務合同。因此,在我們簽訂合同,明確了權利義務後,必須瞭解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充分理解法律賦予該權利的效力,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受到不必要的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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