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適用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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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適用規則是由一方預先擬定的的,格式條款是為重複使用而擬定的,並且格式條款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必協商的,具有不變性、附合性,因此格式條款的內容是不能改變的。

格式條款適用規則是什麼?

第一,格式條款是由一方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由一方於訂立合同前擬定的,而不是在雙方反覆協商基礎上形成的。擬定格式條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單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關部門為固定提供某種服務或商品的單位制定,而由這些單位使用的,例如運輸合同中的價格等條款。由於格式條款是一方事先擬定的,因此,無論是何方先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總是處於要約人的地位。

第二,格式條款是為重複使用而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為重複使用而不是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於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當事人無論向何人提供該種商品或服務將遵行同樣的條件,因此,該當事人將該條件標準化,而擬定出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重複使用性一方面決定了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作為要約人總是特定的,而受要約人是不特定的一定範圍即需要該種商品或服務範圍內的人;另一方面決定了使用格式條款有減少談判時間和費用從而節省交易成本的優點。

第三,格式條款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必協商的,具有不變性、附合性。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並不與相對方就格式條款的內容進行協商,也就是説,格式條款的內容是不能改變的,相對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條款的內容與對方訂立合同,或是拒絕接受格式條款的內容而不與提供方訂立合同,而不可能與對方協商修改格式條款的內容。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附合條款。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是否可以協商,這是格式條款與其他條款的一個根本性區別。在實務中當事人利用事先擬定好的合同條款訂立合同的情形較多,但事先擬定的合同條款未必均為格式條款。例如,利用示範合同訂立合同就比較常見。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因為是不需要雙方協商的條款,因此停供條款的應遵守公平原則,對於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以及義務都明確,因為格式條款是預先擬定的而雙方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是沒有協商的,因此內容具不變性,當事人可以選擇簽訂或者是不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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