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約邀請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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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要約邀請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合同要約邀請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因為要約邀請只是作出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於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要約邀請是一種預備行為、當事人處於訂約的準備階段,這並不是要約邀請是事實行為的理由。判斷一個行為是事實行為還是意思表示不是看它在事實上處於什麼階段而是要看它的法律效果。對要約邀請而言,行為人並非一概無須承擔責任,行為人在要約邀請中有欺詐等違法行為時,仍然要承擔民法典上的責任。

提出交易條件或提出交易條件保障的要約邀請,可以構成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這種要約邀請之所以是法律行為,是因為它依據邀請人的意志,在邀請人與受邀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關係,在這個法律關係中,受邀請人是權利主體。這個權利是依照邀請人單方面的意志產生的。

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麼?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於: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採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合同在簽訂以之前,雙方當事人是需要經過協商磋商這個階段的,在此之前如果相關人員發出要約或者是發出要約邀請,都是可以的。但是要約邀請,如果撤回的話沒有造成損失的,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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