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勞動合同能否補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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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現行法勞動合同能否補籤?

根據現行法勞動合同能否補籤?

根據現行法勞動合同能補籤,補籤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一般來説,只要職員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但是卻還沒有簽署勞動合同,那麼在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補籤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中應當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者與單位確定勞動關係的時候,若是沒有簽署勞動合同,那麼後期可以補籤。對於單位來説,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在一個月內提出補籤的請求,這是由於若是一個月期限屆滿依舊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單位有可能會被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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