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什麼是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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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現行法什麼是聘用合同?

根據現行法什麼是聘用合同?

1、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是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這種協議,是指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亦稱聘任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聘用合同一般適用於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

2、聘用合同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建立和調節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和手段,必須有期限的規定,才能體現聘用雙方的自主權利,充分發揮專門技術和管理能力,這是聘用關係充滿生機和活力的主要原因。選擇合理的勞動合同期限,有利於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根據聘用合同期限的不同,可將勞動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聘用合同和特殊照顧的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法律規定的合同的有效時間,起於合同生效之日,終於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時。

二、聘用合同的特點

1、特定性

聘用合同的主體具有特定性聘用合同的主體具有特定性:是指其主體一方除了必須是具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並且重要的是受聘人員應當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能夠堅持正特設崗位教師聘用合同書常工作;應聘實行執業資格制度崗位的,必須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2、法定性弱

聘用合同的內容具有較弱法定性和強制性,聘用合同內容和形式的規定,聘用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其內容可以包含必備條款、約定條款和專項條款,其中聘用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崗位紀律、崗位工作條件、工資待遇、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經當事人協商約定,雙方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根據需要,就出國培訓等事項簽訂專項條款。這些都充分説明了聘用合同的較之勞動合同較弱的法定性和強制性,較強的自主意志性。聘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如合同的必備條款,必須遵守;同時當事人也有協商的餘地,如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當然即使是雙方協商條款或約定的其他內容,也不得與中國的相關法律相牴觸。

3、單一性

聘用合同的客體具有單一性,單一性是指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指向的對象是專門技術或者管理行為。

4、諾成雙務

勞動合同是有償、諾成、雙務合同:

(1)聘用合同是有償、諾成、雙務合同,這是聘用合同的本質特徵。因為用人單位租用了勞動者個人的勞動力使用權,因此必須付費。從另一角度説,勞動合同訂立之後,也需由勞動者提給用人單位一定的勞動力,並因此而獲取勞動報酬。無償勞動或由此而訂立的協議或契約,不能作為聘用合同。

(2)由於聘用合同訂立的目的在於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提供過程,而不是勞動成果的實現,因此從經濟角度看,有的勞動直接創造價值,有的勞動實現價值;有的勞動創造價值可以衡量,有的勞動創造的價值難以直接衡量。從法律角度看,有的勞動有明顯的成果,有的勞動沒有明顯的成果,有的勞動有獨立的勞動成果。有的勞動物化在集體勞動成果中,而聘用合同的目的則僅在雙方協商約定實現勞動過程中,所以聘用合同一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就成立。

(3)在聘用合同的條件下,當事人雙方均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這種權利義務的對應性或一致性説明了聘用合同是雙務合同。

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也即任意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與自己簽署聘用合同等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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