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被辭退是不是現結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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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被辭退是不是現結工資?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被辭退是不是現結工資?

按規定應該在工作交接時一併算清,但一般單位都是在次月發工資時才會給結清。

二、辭退糾紛勞動者如何舉證?

(一)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者首先應該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可以採用下面幾個證據:

1、社會保險記錄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2、工資發放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3、胸卡、門禁卡

4、房貸收入,繳税證明(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為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6、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等;最好有原件。

(二)勞動者確實被辭退但用人單位不出具辭退證明

1、錄音。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

2、先辦理交接,在交接文件中將被單位辭退的事實註明。

3、要求單位安排工作,繼續上班,在遭到強制拒絕時,可以要求物業或者110來解決爭端,以留下相關證據。

4、發敦促函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安排工作,發放工資並繳納社保等。

5、在用人單位作出辭退決定後,立刻採取向勞動部門舉報或者仲裁行動,以行動來證明公司主張的自動離職的主張。

(三)工資收入

勞動者辭退案一般要求經濟補償或者賠償,工資收入是自己要求經濟補償的基數依據,勞動者應該舉證證明自己的收入,一般可以採用勞動合同,工資卡,工資條,工資證明等。

(四)工作年限

計算經濟補償或者賠償另一個計算依據就是工作年限,勞動者應該首先證明自己的工作年限。一般可以採用勞動合同,工資卡,工資條,社會保險繳納歷史等。

當勞動者手裏缺乏相關的證據,而用人單位不做真實的陳述的時候,勞動者應該具備一定的質證常識和庭審技巧,迫使對方拿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一點非常重要。

三、被公司辭退後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同時,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對用人單位非法辭退行為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日常中,如果出現被公司無故辭退的情況,可以主張向所在的公司索要經濟補償,或向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

我們國家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已經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日期,如果中途變更,用人單位需向職工進行補償,職工自己也要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相關部門提供證據,掙得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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