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關係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不安抗辯權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相關合法權益防止有借合同實施欺騙的違法行為,同時出示對方履行義務。雙方在合同規定的的時間內一方確認對方沒能力履行給付的義務,這時候他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而預期違約是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其中一方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或者是合同到期以後也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這時候就稱不能履行義務的一方違約。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關係有一下那麼幾點,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關係是什麼?

1、前提條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有先後之別,而預期違約制度不以雙務合同當事人債務之履行存在先後順序為前提。

無論雙方當事人是否有義務先行作出履行還是同時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中止履行合同而尋求法律救濟。

2、行使權利主體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僅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預期違約。

3、行使權利所依據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根據是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而預期違約所依據的理由是一方聲明不履約以及債務人在準備履約過程中的行為表明其將不履約。

4、時間要件不同

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聯繫:

二者都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前拒絕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不履行合同,且債權人都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但從性質上説,預期違約制度屬於違約責任制度的範疇,而不安抗辯權則屬於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兩種制度的適用將產生不同的效果,兩者的區別還表現在功能、行使條件、行使依據、是否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和法律救濟等方面,不能互相替代。

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債務。一般而言,不安抗辯權亦是一種延期抗辯權。因為中止履行合同債務,只是暫時中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債務,而並非終止合同債務或者消滅合同債務。

倘若應當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適當擔保或者作了對待履行,不安抗辯權即行消滅,主張抗辯權的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就應當恢復履行自己的債務。3.解除合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所謂“解除合同”,就是終止合同關係,或者消滅合同關係,換言之,就是終止合同之債,或者消滅合同之債。

不安抗辯權要求應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義務已到履行期。這是因為,如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擇期可以根據期限規定進行抗辯,不必援用不安抗辯權。而在預期違約中,違約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至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聯繫: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分別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合同預期不履行進行救濟的具有代表性的制度。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對不安抗辯權作出了規定,第五百六十三條第2項和第五百七十八條對預期違約制度作出了規定。兩項制度結合起來規定,實際上是借鑑兩大法系的一種嘗試。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這兩項制度確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聯繫:

二者都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前拒絕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不履行合同,且債權人都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但從性質上説,預期違約制度屬於違約責任制度的範疇,而不安抗辯權則屬於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兩種制度的適用將產生不同的效果,兩者的區別還表現在功能、行使條件、行使依據、是否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和法律救濟等方面,不能互相替代。

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債務。一般而言,不安抗辯權亦是一種延期抗辯權。因為中止履行合同債務,只是暫時中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債務,而並非終止合同債務或者消滅合同債務。

倘若應當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適當擔保或者作了對待履行,不安抗辯權即行消滅,主張抗辯權的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就應當恢復履行自己的債務。3.解除合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所謂“解除合同”,就是終止合同關係,或者消滅合同關係,換言之,就是終止合同之債,或者消滅合同之債。

兩者之間有不同之處也有相同之處。相對來説,不安抗辯權還是有機會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是説雙方能夠繼續按合同進行合作;而預期違約則是確定了合同不能按雙方的 意願繼續履行下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