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員工賠償違約金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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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給員工賠償違約金情形有哪些?

公司給員工賠償違約金情形有哪些?

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形各種各樣,但只要是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就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有三層含義:

其一,只要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就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其二,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即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培訓花費了多少費用,在勞動者違約後向其支付違約金時也不應超過所花費費用的數額。

其三,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即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與用人單位花費的培訓費用應按一定比例分擔。

勞動者如果是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之前辭職的,應當與單位進行協商,或者是在辭職前的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但是必須是以書面形式,如果是口頭形式的,單位可以視為沒有收到通知,還有需要注意的,就是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出於孕期的女職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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