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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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常見的是因為公司的原因而需要對員工做出相應的賠償,但在一些情況下也有可能是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這個時候,就要説到員工對公司做出賠償的問題了,不過在此之前,我們還是應該先了解清楚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有哪些。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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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

在企業用工管理實踐當中,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而徑自離開工作崗位,使得短期內企業無法補充人員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項目可能因勞動者的不辭而別而無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業違約風險,間接給公司造成損失;

(二)勞動者違反相關約定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泄漏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從而導致企業利潤下滑產生經濟損失;

(三)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勞動者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主要表現為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比如,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理違反風險控制規定隨意放貸,從而造成的銀行呆賬壞賬。

二、員工怎樣賠償公司

對於前述的前兩種情形,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後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對於在職期間所導致的損失,應考慮勞動關係的特殊性。

1、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內部的管理者和監督者,所以一旦發生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勞動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那麼企業作為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則。

2、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

3、用人單位的每一項工作都由不同的勞動者來完成,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説,不盡合理。

清償以下費用: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對勞動者違反保密約定或競業限制約定侵犯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導致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可以按規定進行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三)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亦規定,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依法要其賠償,並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收入的20%,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踐中,如果能夠確認,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話,此時就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對公司做出相應的賠償。具體的賠償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當然,我們還是應該先搞清楚,究竟是在什麼情況下,才能認定員工給公司造成了損失,不能任由公司説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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