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效力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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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效力怎麼認定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能夠拒絕對方履行請求的權利。《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6條對此作了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要必須滿足下列要件:1.當事人雙方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等給付義務;2.雙方債務無先後履行順序;3.雙方債務均屆至;4.他方當事人尚未履行,但是請求本方履行合同義務。具體包括:
(1)他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債務人可以提出完全的抗辯權;
(2)他方當事人不完全履行的,債務人可以提出相應的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效力:
1.同時履行抗辯權能一時阻卻請求權行使;
2.同時履行抗辯權無請求合同相對方先為給付的效力,也無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
3.當事人因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義務的,不構成違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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