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在於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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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這個社會,大家對於抗辯權可能會有一定的瞭解,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抗辯權有着很多的種類,其中就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很多人對於這個問題並不太瞭解,比如説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在於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在於什麼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在於什麼?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履行抗辯權或履行合同的抗辯權,它是指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它方未做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性質上屬於延期的抗辯權或一時的抗辯權,其功能主要有兩個:擔保自己債權之實現和迫使他方履行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制度,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法律都確立了此項制度 ,我國新合同法第60條也對此作了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該條確立了我國合同履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買賣合同

雙方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主要適用雙務合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然而雙務合同總的概括,具體地講包括以下幾種:

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合同;其法律特徵為:a、賣方須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方;b、買方須向賣方支付相應的價款;c、買賣合同為諾成性雙務合同;根據以上特徵我們可知出賣人(賣方)與買受人(買方)一些主要的對等權利義務,即買受人對於出賣人負有交付價款的義務,出賣人對買受人則負有交付標的物及轉移所有權的義務。一方的義務是他方的權利,他方的義務亦是一方的權利。據此權利義務的對等性、關聯性、牽連性、是典型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然而還有另一種合同,即供貨合同,但供貨合同有長期與短期之分,在長期供貨合同中,基於時間長、雙方當事人之間比較瞭解熟悉彼此間的交易習慣,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保留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合同中有分期支付價款一説,學理上認為是準雙務合同,根據雙方合同的特徵來看,如果當事人在某個時期不履行,則構成對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標的物另一方不支付價款,則交付的一方可以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供貨。在瞭解了長期供貨合同的實質要件後,則短期供貨合同在此就不必多説。

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也是雙務合同的一種,其法律特徵為:

a、出租人須將財產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轉移所有權,這一點是與買賣合同的根本區別;

b、承租人須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c、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須將原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

d、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e、租賃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誠合同。中國《合同法》規定,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和修繕房屋都屬於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因此一方違反其中的一項義務時,另一方可以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時,出租人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取回已經交付的租賃物(房屋);因為租賃人只有在租賃關係屆滿或終止時才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不過一方違反了他方不具有對價關係的義務時,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譬如,承租人為保養租賃財產曾支付過一定的維修費用,為了要求返還費用而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返還租賃物顯然不適當。因為返還費用和返還租賃物之間不能成立對價關係。

首先存在一個前提條件,也就是雙方履行合同的順序是一樣的,其次,如果一方不履行,那麼另外一方也可以不履行。如果大家對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在於什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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