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延期性的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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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在科教文衞等各個方面都有了很大的發展,國家也更加關心公民的權益,在平時的生活中,人們總是會和其他人簽訂雙務合同,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是擁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那麼同時履行抗辯權延期性的效力是什麼?下文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同時履行抗辯權延期性的效力是什麼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根據《民法典》66條之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之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提出自己的給付之抗辯權。舉例而言,甲、乙間訂立一個買賣契約,其內容為甲願以100萬元向乙購買A車,此時在甲未提出100萬元的給付以前,乙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拒絕將A車交付給甲。此原則之法理,乃基於當事人間的公平,並作為一種壓力工具,確保當事人的債權能夠獲得實現,避免造成無謂的損失。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延期性的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1、買賣合同

雙方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主要適用雙務合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然而雙務合同總的概括,具體地講包括以下幾種:

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合同;其法律特徵為:

a、賣方須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方;

b、買方須向賣方支付相應的價款;

c、買賣合同為諾成性雙務合同;

根據以上特徵我們可知出賣人(賣方)與買受人(買方)一些主要的對等權利義務,即買受人對於出賣人負有交付價款的義務,出賣人對買受人則負有交付標的物及轉移所有權的義務。一方的義務是他方的權利,他方的義務亦是一方的權利。據此權利義務的對等性、關聯性、牽連性、是典型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然而還有另一種合同,即供貨合同,但供貨合同有長期與短期之分,在長期供貨合同中,基於時間長、雙方當事人之間比較瞭解熟悉彼此間的交易習慣,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保留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合同中有分期支付價款一説,學理上認為是準雙務合同,根據雙方合同的特徵來看,如果當事人在某個時期不履行,則構成對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標的物另一方不支付價款,則交付的一方可以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供貨。在瞭解了長期供貨合同的實質要件後,則短期供貨合同在此就不必多説。

2、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也是雙務合同的一種,其法律特徵為:

a、出租人須將財產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轉移所有權,這一點是與買賣合同的根本區別;

b、承租人須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c、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須將原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

d、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e、租賃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誠合同。

中國《民法典》規定,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和修繕房屋都屬於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因此一方違反其中的一項義務時,另一方可以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時,出租人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取回已經交付的租賃物(房屋);因為租賃人只有在租賃關係屆滿或終止時才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不過一方違反了他方不具有對價關係的義務時,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譬如,承租人為保養租賃財產曾支付過一定的維修費用,為了要求返還費用而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返還租賃物顯然不適當。因為返還費用和返還租賃物之間不能成立對價關係。

3、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並給負約定的報酬的協議。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的約定,則承攬人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並向定作人交付了定作物後,才能獲得報酬。對於定作人來説,他接受的定作物期限,也就是他支付報酬或價款的期限;如果承攬人沒有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則定作人可以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報酬或價款。若承攬人是瑕疵履行即交付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而定作人不同意使用的,應有承攬人負責修整或調換。若經過修整或調換以後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並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報酬或價款。

這只是一種暫時的對抗,該項權利主要是在沒有先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比如承攬合同、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如果對方當事人履行了合同義務,那麼同時履行抗辯權就沒有作用了,當然遲延履行的後果是由對方當事人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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