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期限屆滿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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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間借貸活動中,為擔保債的履行,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

合同的履行期限屆滿啥意思?

2、在這種情況下,原本的借款合同被稱為主合同,雙方基於借款合同產生的債務稱為主債務,簡單可理解為還本付息的行為。

3、為借貸提供擔保而形成的擔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保證人的權利義務從屬於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其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被稱為保證期間,在計算保證期間的時候,需要以主債務履行期限作為參照。因此主債務履行期屆滿,通常情況下可以理解為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履行金。

《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司法解釋》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十五×遲延履行期間。

《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司法解釋》第二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司法解釋》第三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隨着我國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的民間借貸的糾紛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作為出借人的我們,是需要注意在民間借貸的時候合同的條款的書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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