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體變更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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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訂立生效之後,其實也是允許對合同進行變更的,最常見的變更其實就是對合同內容的變更。但有些時候也會涉及到對合同主體進行變更,而此時當事人都不同了,那麼合同主體變更合同是否有效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合同主體變更合同是否有效

一、合同主體

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的行為的義務。

當然,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地位是相對的。在某些合同關係中,由於一方當事人只享受權利,而另一方當事人僅負有義務,所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容易確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關係中,當事人雙方互為權利義務,即一方享受的權利是另一方所應盡的義務,另一方承擔的義務則是一方所享受的權利,因此,雙方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

二、合同主體變更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即使是進行合同變更也不得超出原合同關係而且還需要在特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合同變更。

【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係之外。原合同關係有對價關係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於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後,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因為對合同主體進行了變更之後,其實當事人都不同了,如果變更之後的主體並不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這要的情況下自然變更後的合同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要是你在這方面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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