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完成後變更合同主體 - 合同是否有效?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3W

招投標行為作為國際上通行的商品貿易行為,大多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國有項目承包,在投標之前投標方都會製作詳細的投標書,那麼在招投標完成後變更合同主體之後,合同是否還有效呢?本站小編將詳細為你解答。

招投標完成後變更合同主體,合同是否有效?

一、招投標的含義

招標投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的大宗貨物的買賣、工程建設項目有發包與承包,以及服務項目的採購與提供時,所採用的一種交易方式。在這種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項目採購(包括貨物的購買、工程的發包和服務的採購)的採購方作為招標方,通過發佈招標公告或者向一定數量的特定供應商、承包商發出招標邀請等方式發出招標採購的信息,提出所需採購的項目的性質及其數量、質量、技術要求,交貨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務的時間,以及其他供應商、承包商的資格要求等招標採購條件,表明將選擇最能夠滿足採購要求的供應商、承包商與之簽訂採購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採購所需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報價及其他響應招標要求的條件,參加投標競爭。經招標方對各投標者的報價及其他的條件進行審查比較後,從中擇優選定中標者,並與其簽訂採購合同。

二、合同主體變更的效力

(一)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係之外。原合同關係有對價關係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三)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於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後,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四)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4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五)根據《民法典》第546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通過以上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招投標行為也是一種民事行為,也適用於合同法相關規定,只要合同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上達成一致,招投標完成後變更合同主體,合同還是有效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