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可以單方毀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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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可以單方毀約嗎

買賣合同可以單方毀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單方擅自解除合同,違反了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就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覆規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而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定地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第三條規定即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二、合同終止中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哪幾種

1、預期違約

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10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以看出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形式,且守約方有選擇權,可以積極要求賠償,也可消極等待。

2、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從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當事人雖然能夠履行但是拒絕履行,也可能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債務。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3、遲延履行

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接受履行。

4、不適當履行

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分別規定於《合同法》第112條和第113條。

合同違約並不是一定要支付違約金,可以先跟對方進行商議,如果雙方可以很愉快的達成一致的協議,那麼按照雙方決定結果即可。但是如果雙方不可以達成一致協議,就得起訴。起訴的情況下,合同是主要的證據和賠償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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