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哪些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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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哪些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合同

在我國哪些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也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等多種形式,還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二、簽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 合同的內容必須體現我國平等互利的對外貿易原則和有關方針政策,必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 合同條款應相互配合,協調一致。如單價與總價的貨幣名稱要一致;價格條件的口岸與目的港要一致,價格條款與保險條款要一致;合同多次出現的貨名要一致等;

3. 合同的各項條款必須與雙方通過發盤和接受所達成的協議一致;

4. 合同條款要完整、肯定,防止錯列或漏列主要事項。合同詞句要準確、嚴謹,切忌模稜兩可或含糊不清。如“大約”、“可能”等詞句不要使用。

三、書面合同的意義

買賣雙方經過磋商,一方的發盤被另一方有效接受,交易即告達成,合同即告成立。但在實際業務中,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通常還要製作書面合同將各自權利與義務用書面方式加以明確,這就是合同的簽訂。

根據法律的要求,凡是合同必須能得到證明,提供證據,包括人證和物證。在用信件、電報或電傳磋商時,往來函電就是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後,如不用一定的書面形式加以確定,那麼它將由於不能被證明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在法律上成為無效。

一般在於企業或者是生活中需要交易的時候,簽訂書面合同是非常常見的合作方式。不僅僅規定了雙方之間需要履行的義務,同時也約束了雙方的行為,保障雙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簽訂書面合同的時候,對簽訂的合同法律規定進行了解也是必要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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