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利益和履行利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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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履行利益

期待利益和履行利益的區別是什麼

履行利益,又稱為積極利益或積極的合同利益,是指債權人基於債務人的履行行為直接獲得的利益。履行利益獲得賠償的結果是讓債權人處於如同債務被履行的狀態,因而,保護債權人履行利益的最好方式是繼續履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什麼是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源於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的“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中排除履行利益即為可得利益,僅指未來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利益本身,可得利益的典型即利潤,這裏的利潤通常指淨利潤,不包括取得利潤而支持的費用,同時,在考慮可得利益時要注意市場價格、原料供應、生產條件等因素。

三、期待利益和履行利益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的內涵不同。期待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履行獲得的各種利益的總和,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和因違約而導致的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信賴利益是指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信賴合同完滿履行,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費用和代價。

2、對兩者保護達到的狀態不同。對於期待利益的保護可使合同在被違反的情況下達到合同被履行的狀態,保護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而保護信賴利益旨在使非違約方因信賴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種費用得到返還,從而使當事人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前的良好狀態。第三,違約損害賠償一般應適用期待利益,只有當期待利益無法計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時才適用信賴利益。

3、即無論哪種可能,只要能夠證明,當事人(債權人或債務人)都會傾向於要求按照期待利益的原則而不是信賴利益的原則進行賠償。在虧本的合同下,期待利益會對信賴利益發生限制作用。更簡單地説,如果債務人在違約時僅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其完全可以在合同簽訂後立即主張解除合同,此時債權人可能還沒有基於對履行的信賴而支出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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