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利益和信賴利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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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待利益和信賴利益的區別是什麼?

期待利益和信賴利益的區別是什麼?

期待利益和信賴利益的區別是:對兩者保護達到的狀態不同;兩者的內涵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一般應適用期待利益,只有當期待利益無法計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時才適用信賴利益。

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其一,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其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二、信賴利益的賠償方法

1、對比法

也稱比照法,是指人民法院採用類推或類比的方法,比照與受害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同類單位在同期內所獲得的收益,作為實際應當賠償受害人的期待利益損失。採用這種方法,首先應當確定參照對象,即比照對象。確定參照對象,應當注意與受害人之間的條件要基本相同,兩者之間相同或相類似條件越多,對比也就越合理,準確程度也就越高,其次要確定比照對象在受害人受損害期間所取得的收益額。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為比照對象,則要以受害人在損失發生前較長時間內的平均收益(如利潤率)為標準。

2、估算法

也稱估計賠償法,是指人民法院在缺乏可比對象而難以準確確定受害人實際存在的期待利益損失的情況下,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行為人支付一個大致相當的賠償數額。這種方法適用於不能採用或不宜採用對比類推的期待利益損失的確定。比如對自然孳息損失,對消除潛在危害後果在將來需要增加的支出等期待利益損失的確定。

3、約定法

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約定的或協商確定的損害賠償範圍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來確定行為人的賠償責任。這種方法廣泛適用於違約造成的期待利益損失賠償,當事人約定或協商確定賠償範圍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訂明,也可以在發生爭議後協商確定。當事人有這種約定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其約定確定期待利益的損失賠償額。

期待利益和信賴利益雖然都涉及到損害賠償的問題,但是二者在實質上是有着明確的不同的。通常來説一般損害賠償需要先用期待利益的方法進行衡量解決,如果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的,才會用到信賴利益的方式來解決。如果都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就需要到法院起訴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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