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意向合同之後最後沒有合作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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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預約合同是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在交易活動中存在各種各校的預約合同,如認購協議書、訂購書,預訂書、簽約意向書等。通常情況下預約合同簽訂後,當事人負有在一定期限內締結本約的法律義務。違反預約合同需要承擔的是違約責任而非締約過責任。既然預約合同具有的獨立性,那麼預約合同的違約救濟手段一般情況下與本約合同無異,但由於預約合同又有其特殊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預約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其中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適用定金罰則等,還有一個有爭議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繼續履行,對於一方違約預約合同的,可以要求其承擔適用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嗎。由於該條文未能明確,對於違反預約合同的,應當不適用繼續履行這一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因為繼續履行這一方式如果適用,法院可以判決強制訂立合同,判決生效後雙方仍沒有訂立合同的,如何來訂立本約合同,所以繼續履行不具有可操作性,不適用繼續履行這一方式。當然預約合同具有的獨立性,一方違反預約合同的,另一方請求解除預約合同本條有明確規定,合同解除後的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本約合同無異。

簽了意向合同之後最後沒有合作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預約合同就是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來使得雙方可以簽訂另一份合同,這是預約含義的來源。預約合同也屬於合同,所以如果產生了合同效力之後,一方沒有按照合同的規定和另一方簽訂合同,或者按照合同內容進行,就是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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