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條件下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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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中由於對方當事人嚴重違約從而使債權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達到。即使在以後能夠遵守,使債權人目的仍不能達到。因應債權人宣告解除後,及時消除或減少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並不是説一旦違約都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因此要對法定解除加以嚴格的限制,更好的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

在什麼條件下能解除合同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規定:
(一)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三)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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