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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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力

作為證據,一般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三個特徵,法官審查認定證據的證明效力也主要圍繞這三個特徵來進行。只有同時具備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並且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中,證據認證是指法官對於當事人舉出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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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證據需要達到哪種證明標準?

一般而言,我國民事訴訟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以下的四項標準:1據以定案的證據已查證屬實;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裁判才是正確的。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不同於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首先,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比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低些;其次,民事訴訟中追求的不可能是客觀真實,而是一種法律真實。所謂法律真實,是指裁判人員運用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達到了法律規定的視為真實的標準。也就是説,在訴訟證明過程中,法官運用證據、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達到從法律的角度認為是真實的程度,即符合法律真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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