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普通程序審理時間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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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普通程序審理時間是多少

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和他人或者企業法人發生財產糾紛,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額權益是一個比較好的途徑。可以走民事訴訟調解,民事訴訟和其他的訴訟一樣具有審理期限。那麼民事訴訟法普通程序審理時間是多少?本站的小編在這裏為您進行簡單的介紹。

一、民事訴訟法普通程序審理時間

1、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

2、無論是法院直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還是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一律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

3、1991年《民事訴訟法》首創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制度,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標誌着這一制度完成了體系化和精細化。

二、一審審結期限

嚴格遵守審限規定,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減少當事人訟累,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久審不判,有重要意義。現將有關期限整理如下:

1、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

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3、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三、二審審限

1、一般3個月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

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四、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再審期限原先是一審的,適用一審,二審的適用二審,注意這和刑事審判的再審不一樣。

由上文可知,民事訴訟法普通程序審理時間一審大概是六個月。如果案件簡單容易審理就可能是三個月,二審的普通審理時間大概是三個月。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如果有特殊情況就可以適當的延長期限。但是延長的時間還是要由法院長與上級法院決定,所以大家還是在審理時間內辦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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