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幾個月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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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一些糾紛,比如婚姻糾紛、合同糾紛、人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等,遇到糾紛時我們該如何尋求法律的幫助,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審理流程是怎樣的,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幾個月審結?小編將民事訴訟普通程序的審理流程及時限整理成下文,供您參考。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幾個月審結?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幾個月審結,流程及時限如下:

一、起訴、受理階段

第一條 當事人準備起訴資料。

1、提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訴狀副本。起訴狀應當記明原、被告住址及聯繫方式等。

2、提交與訴訟請求相關的證據材料並附證據清單。

3、提交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個人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等。

第二條 立案審查

1、起訴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立案條件。

2、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二、審前準備階段

第三條 送達訴訟文書。

1、立案後由計算機系統自動分案到承辦法官,由承辦法官或書記員準備送達相關訴訟文書工作。

2、承辦法官應當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訴訟文書發送被告,並要求當事人填寫當事人地址確認書。

3、被告應當在法定答辯期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住址及聯繫方式。收到答辯狀後應當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第四條 管轄異議。

1、級別管轄。被告在法定答辯期內提出級別管轄異議的,應當做出異議是否成立的裁定。

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後,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標準,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法院管轄的,仍應對異議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2、地域管轄。被告在法定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被告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後,又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不予審議,但應告知異議人。

3、應訴管轄。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保全。

1、訴前保全。申請人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應當解除保全。

2、訴訟保全。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法院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申請人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六條 證據交換。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並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2、證據較多的案件和當事人申請進行證據交換的案件,應在舉證期限屆滿之日至開庭審理前組織進行證據交換。證據交換的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委託鑑定。

1、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2、當事人未申請鑑定,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八條 庭前調解。

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合法原則,在案件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庭前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由法院予以確認。

第九條 確定開庭時間。

1、法院審理民商事一審案件一般在舉證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開庭審理,至遲不超過立案後九十日內開庭審理;有其他情況需要延期開庭的,依相關規定辦理。

2、確定開庭時間應在開庭三日前以書面傳票方式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公告開庭時間和地點、通知委託代理人及訴訟參與人。

三、開庭審理階段

第十條 迴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及勘驗人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自行迴避。

2、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3、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4、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第十一條 庭審操作規範。

按照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庭審規範》及《民(商)事一審案件庭審操作規程》執行。

四、評議、報案階段

第十一條 評議報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法釋[2002]25號)評議、報案,並及時製作裁判文書。

五、宣判、送達階段

第十二條 當庭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十日內發送判決書。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並在宣判筆錄中記明。

第十三條 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應在宣判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第十四條 直接宣判。

不能採取當庭、定期宣判的,可以在向當事人直接發送判決書時宣判;不能直接送達的,應當通過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轉交送達及公告送達等方式發送裁判文書。

六、上訴處理階段

第十五條 上訴。

1、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上訴的,一審法院應在收到上訴狀後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2、一審法院應當及時整理卷宗,並在收到上訴答辯狀後十五日內將全部案卷(附電子卷宗)報送二審法院;當事人未提交上訴答辯狀的,在上訴答辯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報送二審法院。

七、結案歸檔階段

第十六條 結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和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歸檔。

案件卷宗(附電子卷宗)應在結案後六十日內歸檔。當事人上訴的,應在二審退卷後三十日內歸檔。

八、審限管理

第十八條 審理期限。

1、法院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2、公告、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審計、評估、資產清理期間,中止訴訟至恢復訴訟期間不計入審限;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或同意調解的,庭外和解或調解階段,不計入審限。

根據上文可知,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幾個月審結的答案是六個月,具體流程按照上文申請即可。瞭解審理流程及時限可以幫助我們避免在日後碰到民事糾紛時而不知道怎麼辦,同時也可以幫助身邊遇到類似問題的朋友。如果您閲讀本文後仍存在問題,那麼您可以向我們網站的律師尋求幫助,委託律師代理也不失為一個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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