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程序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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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程序傳喚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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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程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1、調查取證;
2、立案;
3、下達整改通知;
4、下達行政處罰通知書;
5、法律規定的應組織聽證,下達聽證通知書;
6、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對拒絕執行的下達催繳通知;
8、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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