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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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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