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對象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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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對象的確定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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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農業行政處罰對象

【案情】2000年4月,某市農業執法人員在檢查該市供銷社下屬的某農藥代銷店時,發現該店存在經營假農藥行為。執法人員對負責人林某作了現場詢問筆錄,並對涉嫌的假農藥進行了抽樣取證。5月11日,該市農業局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供銷社作出沒收該批假農藥和違法所得756.6元,罰款4922元的處罰決定。供銷社不服,向該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市人民政府審查後維持了該處罰決定。供銷社又向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某農藥代銷店已經承包給林某經營,違法經營農藥是其個人行為,供銷社不應代其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由個人承包經營,只是供銷社內部採用的經營方式,企業內部經營方式的變更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供銷社對某農藥代銷店經營農藥的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據此,法院維持了原處罰決定。【評析】本案涉及企業實行內部承包經營時,由誰承擔違法責任的問題。行政處罰中的責任主體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1.自然人在我國法律規範中一般稱為“公民”。2.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3.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也有人將其稱為“非法人單位”,主要包括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等。其他組織能否成為責任主體,目前還有爭議。因為這些組織的法律責任還是直接由其成員承擔的,只是在名義上可由起字號的上述組織作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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