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行政處罰前的審核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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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一項決策之前都有着內部的程序對當前的這項決策進行嚴格的審核的,這個道理在行政處罰當中當然是一樣的,為了避免行政處罰下達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誤會,行政處罰之前有關部門要仔細的審核所有的內容的。有可能大家也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在我國行政處罰前的審核內容有哪些?

在我國行政處罰前的審核內容有哪些

在我國行政處罰前的審核內容有哪些?

同級審查/審核的內容

1、案件的管轄權問題。

一是審查案件是否有管轄職能;

二是審查案件是否屬本區域管轄;

三是確認案件是否屬本級級別管轄;

四是審查案件的時效性,即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罰”等原則;

五是審查移送管轄及指定管轄的標準和程序。

2、被處罰主體是否明確,是否適格。

一是當事人的自然信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有相關的證明文件。

二是當事人的資格證明。如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等特殊被處罰主體的案件,當事人必須是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三是當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等。

3、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一是是違法主體認定是否準確;

二是審查違法行為的過程是否明晰,構成要素“七何”(何事、何時、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是否清楚;

三是涉案物品數量、貨值、非法所得等數據是否計算正確等。

4、證據是否確鑿。

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入手,審查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包括違法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內容、危害結果等等實體和程序證據。主要從以下幾個細節審查:

一是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的內容是否規範。檢查情況是否客觀、真實、準確;辦案人員、當事人是否簽名、蓋章或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名是否註明原因。

二是先行登記保存單據是否準確、規範。保存物品與檢查筆錄是否一致;是否經當事人或有見證人確認等。

三是調查筆錄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被詢問人、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日期;塗改處有無確認,詢問筆錄中有無誘供、指供現象。

四是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有無證件證明、委託書。

五是收集的複印件、影印件、抄錄本是否有證據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簽名蓋章。

六是收集的證據來源是否合法。偷拍、偷錄、竊聽等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七是現場拍攝的照片、計算機數據、錄像等視聽資料是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及當事人或證人的確認。

八是鑑定程序和結果是否合法。十是證據材料是否充分。證據之間是否互相印證、環環相扣,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5、程序是否合法。

一是立案是否立案條件,是否履行了立案審批手續。

二是是否違反迴避的原則。

三是調查或檢查。執法人員是否不少於兩人,是否取得執法證件;有無向當事人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四是先行登記保存。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或抽樣取證時,是否具備規定條件;是否經部門主管領導審批並規範填寫、出具相關執法文書;是否在規定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五是抽樣取證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八是審查聽取、複核、決定是否採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情況。

6、定性是否準確。

一是審查違法事實與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一致性,有無規避法律現象。

二是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有效;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是否明確。

7、處罰是否適當。

一是處罰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與定性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彼此一致。

二是量罰是否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則(種類、幅度)進行,有無擴大提高、降低、漏處或自立罰種現象;

三是從重、從輕、減輕或不處罰是否有事實和證據證明。

8、其他審查的事項。

包括案卷材料是否完備、文書格式是否規範,表述是否準確,用詞是否嚴謹等。

其實行政處罰之前審核的這些內容基本上都是符合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的,對案件的管轄,處罰的主體,違法事實證據的這些全部都會進行嚴格的審核,為的就是避免出現了某些程序上的錯誤,而導致行政處罰作出的結果是無效的或者侵害到了行政處罰相對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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