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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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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