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形式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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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制裁形式主要有哪些?

行政制裁形式主要有哪些

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1、行政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

2、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七種形式。

二、行政處罰的流程

(1)立案。

(2)調查取證。

(3)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

(4)聽取當事人陳述與申辯。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關於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一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事實上,法律是所規定的這兩種行政制裁的表現形式針對主體也不一樣,比如行政處分的話,這是針對行政單位內部工作人員的。而不管是行政處分還是行政處罰,都沒有涉及到刑事犯罪,一般的違法行為,類似於違章,扣分和罰款都屬於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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