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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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是什麼?

不得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是什麼?

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或者以基金、會費等名義的收費、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等事項。

《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除企業營業執照外的其他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不能夠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來設定,省市一級頒佈的地方性法規,無權設定行政拘留的處罰,該市政府的做法完全是違法的。另外,地方性法規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以國家法律為依據,在專項法律規定的範圍、幅度內進行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説,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説,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

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

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

(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

(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於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週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其實也不僅是地方性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家的紅頭文件都沒有資格去隨意設定行政處罰的。在行政處罰的種類當中還包括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類似於限制人身自由的這種行政處罰事只能由法律制度來設定的,包括當地的省市一級的地方性法規,如果設定的有行政拘留的這種行政處罰,政府的做法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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