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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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1、無需立案,當場實施處罰

2、可以由一個執法人員單獨實施

對此觀點,很多人不敢認同。以下幾個論據可以支持此觀點:

論據1、工商總局28號令中關於執法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於兩人的規定,是規定在一般程序之中,對於簡易程序無此要求。

論據2、《北京市對本市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法〉中若干問題意見(之二)》(京政法制監字[1997]30號中認為:“在適用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時,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是二人或二人以上,也可以是一人”。

論據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69號)第四十二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

3、對證據的要求標準低,只需收集必要證據

工商總局28號令中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製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而對於一般程序的要求則是“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有關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於證據的規定,並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關於必要證據標準的把握,筆者認為,如果能夠説明問題,孤證也可定案,即一個詢問筆錄、一個現場筆錄或一份書證都也是可以的。

有一個問題是:證據標準降低了,當事人訴了怎麼辦?是否會敗訴?這種情況是可能有的。所以有必要對簡易程序提出一個新的要求,就是必須當事人對處罰無爭議,當事人有爭議的,則應轉入一般程序。

4、無需制發書面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可以口頭告知;

當事人申辯的,記入筆錄。

因為社會上需要行政機關管理的事情非常之多而不能每個案件都要去機關人員按照法定的繁雜的程序來完成,否則就會使案件的處理既沒有效率還可能讓許多違法的人逃脱法責而無辜的人又被多餘處罰,所以有必要適用簡易的程序來完成必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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