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行政裁決的糾紛是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5W

一、不屬於行政裁決的糾紛是哪些

不屬於行政裁決的糾紛是哪些

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有關的糾紛。

行政裁決的意思: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裁決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裁決的種類有:

1、侵權糾紛

侵權糾紛是由於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犯而產生的糾紛。平等主體一方當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害時,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機關進行制止和決定賠償,行政機關就此爭議作出裁決。法律明文規定行政主體在對違法行為做出處理的同時,對違法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可依法做出強制性賠償裁決。

2、補償糾紛

補償,在現代漢語中的解釋是“抵消損失、消耗,補足缺失、差額”,在法學詞語中,是指對財產侵害行為造成損失的補償,着眼於被剝奪的財物,予以公平彌補。

3、損害賠償糾紛

損害賠償糾紛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後,要求侵害者給予損害賠償所引起的糾紛。這種糾紛通常存在於食品衞生、藥品管理、環境保護、醫療衞生、產品質量、社會福利等方面。產生損害糾紛時,權益受到損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裁決,確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使其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賠償。

4、權屬糾紛

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因某一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歸屬產生爭議,包括土地、草原、水流、灘塗、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機關請求確認,並作出裁決。

5、國有資產產權

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29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因對國有資產的經營權、使用權等發生爭議而產生的糾紛,應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前提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同級或共同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和裁定,必要時報有權管轄的人民政府裁定,國務院擁有最終裁定權。”

6、經濟補償

所謂勞動工資、經濟補償糾紛,是指因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發生的糾紛。

7、民間糾紛

如國務院頒佈的《民間糾紛處理辦法》規定,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決民間糾紛。基層人民政府對民間糾紛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並經基層人民政府負責人審定、司法助理員署名後加蓋基層人民政府印章。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作出後,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十五天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基層人民政府根據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執行。

最後,行政裁決的糾紛是指解決民事問題或者是經濟糾紛問題,行政裁決糾紛是法定特指的行政機關才有的權利,而且行政裁決的結果具有司法性和強制性,具有法律效力的支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