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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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1、行使的機構不同。仲裁是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訂立的仲裁條款或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受理並由仲裁庭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和裁決,而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其行政管理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2、受理的根據不同。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根據當事人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其對案件管轄權的取得完全基於當事人雙方的授權。而行政裁決則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實施強制管理。

3、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機構處理爭議的根據事實、依據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即在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確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法規未對有關爭議作明確規定時,可以參照經濟貿易慣例來確認責任。而行政裁決則只能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確認責任。

4、效力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5、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行政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隸屬管理進行的裁決。

二、行政裁決機關有哪些?

1、人民法院;

2、人民檢察院;

3、國家立法機關;

4、法律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

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是對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依職權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徵。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裁決而引起的糾紛屬於行政糾紛。對此,除屬於法定終局裁決的情形外,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裁決還有行政仲裁之間具有多方面的不同,行政裁決的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的立法機關還有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等,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但是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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