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規範要求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4W

一、説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規範要求是什麼?

説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規範要求是什麼?

説理式處罰決定書的表述是將法律的抽象規定與案件的具體事實相結合,把法律預設的條件和內容放到當事人涉及的具體法律關係中,是從抽象到具體,從一般到特殊的演繹推理過程的表述。説理式處罰決定書的結構總體上分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在撰寫説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過程中應當做到結構嚴謹、用詞準確、文字精煉、詳略得當、敍事完整、説理充分的要求。

1.首部:首部的主要內容是標題、文號、當事人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一般要寫明該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等基本情況,以確保行政處罰對象的準確無誤;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情況。首部的表述要求簡明扼要,準確規範。

2.正文:主要包括案件來源、違法事實與證據、適用法律依據和理由、自由裁量情況、處罰決定等內容。

(1)交待案件源由,使案件的來龍去脈清楚明白。包括説明案件來源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的基本情況,立案調查的時間等。

(2)陳述違法事實。案件事實表述要完整準確,內容包括五要素: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果。涉案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標識、金額、違法所得等情況都要敍述清楚;同時,對於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主觀意圖、所採取的手段、造成的社會後果作出客觀表述。凡是與案件的定性和處理相關的事實要素均不能遺漏。

(3)詳細列舉相關證據。逐一列舉證據要標明序號並説明該證據要證明的違法事實。有多個違法行為的,對不同違法行為的證據要分別列舉,但證明當事人身份的證據不需重複列舉;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的,一併列舉證據,不宜分別表述;對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予採納的則要説明理由。

(4)説明執法程序的合法

案件辦理的主要程序應交代清楚。在執法程序中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抽樣取證並經過法定機構鑑定的,應當如實載明。同時,還要説明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或聽證)告知書的時間,當事人有無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的情況;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的,寫明陳述、申辯的基本觀點、主要理由和具體要求以及複核情況或聽證情況。

(5)清晰地表述適用法律的法理

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具體規定,客觀分析當事人的違法性質,對案件性質進行準確定性。案件性質認定要從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着手闡明理由。準確引用所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具體禁則條文的內容,説明當事人的行為具體違反了該法條的什麼禁止性規定,構成什麼行為;準確詳細引用與禁則相對應的罰則條文的內容。

(6)説透處罰自由裁量確定的合理性

對採信當事人的意見,決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或辦案機關決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應説明相應的理由、列明相應的依據。對不採信當事人意見的,也應説明不予採信的理由。在引用依據時,提倡以適當的方式寫明所引用依據的具體內容。

(7)處罰決定

在處罰決定部分的表述中應當使用法定處罰種類,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具體、明確地規定處罰的內容,應準確、具體寫明執行處罰的方式、地點。

3.尾部:寫明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和期限。最後註明做出處罰決定的日期並加蓋做出處罰決定的執法機關的公章。

綜上所述,現在公民對國家制定的法律有了很清楚的意識而懂得用規定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反之也會在面對政府給出的不利決定後表示抵抗不配合的行為,所以有必要讓政府主動書寫説理式的處罰決定書來規勸當事人能夠主動接受。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