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經常可以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看到一些違章建築物。這些違章建築物,其實無時無刻不在威脅着我們的安全。因此,對於這些違章物的態度應當是及時的予以拆除。當然,進行拆除的時候需要履行相關的行政程序。那麼違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相關規定是什麼?下面為大家介紹。

違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違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如果要拆除違章建築需要向行政處罰相對人送達行政決定書。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簽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現行法律規定,如果你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你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你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看到沒有,沒有簽收照樣可以對你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如果你錯過了聽證程序,也不要緊。對違章建築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我們強烈建議你千萬不能再錯過了,否則事實上政府部門認定你的房屋為違章建築是違法的,但你要錯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這個程序的話,那麼政府處罰你錯了也變成是對的了。

三是建議聘請律師維權。因為這是一個法律程序,非專業人士駕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遷户兩點: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網上或者書店中看到的法律條文,也不是某個權威學者對法律的解讀,更不是法律課堂上的理論講解。甚至可以這樣説,同樣是律師,如果他不是專業從事拆遷的律師,對拆遷業務來講,這位律師也是外行,就別説在遇到拆遷的時候臨時下功夫苦讀熟讀拆遷相關法律的拆遷户了。我們每個月都能接觸到拆遷户自己照貓畫虎式的進行維權到無法操作時向我們求助的情形,更糟糕的是90%以上這種情形我們也無能為力了,原因就是他把法律程序操作的已經不可挽救了,由於時間的原因,我無法一一羅列他們的錯誤之處供大家借鑑。我只想對這樣的人説,不要拿自己的重大利益當兒戲當自己法律水平的試驗品。第二,最好聘請外省律師。這個不是外地律師水平高的問題,而是拆遷都是當地政府主導的,當地律師往往會受到干預。如果聘請外省律師就可以很好的避免這個問題。具體聘請外地的哪個律師,我給不了你很好的建議,這個需要你自己去睜大眼睛去選擇。

四是隻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築。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你不進行行政複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三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種是你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複議,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這兩種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違章建築,言下之意就是説發現了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後,不是説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可以拆除。

首先第一點,如果一定要對行政相對人採取行政處罰的話,那麼做出了行政處罰的決定書之後需要向相對人送達。只有送達完畢才能夠進行下一步。當然,這種送達,並不是需要,相對人自己親自簽收,才意味着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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