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什麼行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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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什麼行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對什麼行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可以申請複議的事項主要包括: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月良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複議證據種類

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來劃分,行政複議證據與民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證據相同,可分為以下七種:

(1)書證。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案等形式記載的,能夠表達人的思想或行為的並用來證明案件情況的材料。行政複議中的書證主要有各種罰款收據、處罰裁決書以及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或的決定書、通知書等等。這些書證大多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格式製作而成的。

(2)物證。物證是指以其本身固有的形態、質量、規格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例如被檢查扣押的偽劣商品,從事違法活動使用的工具等。物證與書證有着密切的聯繫。在某些情況下,同一物品可以同時作為書證和物證使用。如果以其書寫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就是書證;如果以其外部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就是物證。

(3)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利用錄像或錄音磁帶等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和音響,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材料。視聽資料是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出現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其信息量大、易於保存,內容形象逼真並具有動態連續性,客觀真實性較強,但同時也容易被剪輯、偽造,收集過程中容易侵犯公民的。實踐中應注意揚長避短,用科學方法來甄別和檢驗其證明力。

(4)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向複議機關或當事人所作的陳述。證人是指接受複議人員的詢問、當事人的調查或者到複議機關作證的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證人證言是行政複議中被廣泛運用的一種證據,幾乎每一個案件的認定都少不了證人證言的運用。由於複議案件的審理方式主要是書面審,所以證人證言一般都是以書面形式表達的。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行政複議當事人及第三人就有關事實情況向複議機關所作的説明和對複議請求的承認和反駁,包括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和對事實的陳述;被申請人的承認或反駁;第三人所提出的複議請求及其對案情事實的説明等。當事人陳述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當事人是案件事實的親歷者,對行政爭議的形成和發展過程最清楚,他們的陳述往往能夠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另一方面,由於當事人與案件結局有利害關係,他們的陳述又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片面性。

(6)鑑定結論;鑑定結論是鑑定人運用其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鑑別所作出的科學判斷和結論。行政複議中常見的鑑定有醫學鑑定、鑑定、會計鑑定等。鑑定結論是一種認識意見而不是事實本身,它的內容是鑑定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所作的判斷結論,而不是對案件事實的法律評價。鑑定人是行政複議的參與人,當法律規定其必須的,就不能擔任鑑定人。

(7)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行政機關或複議機關的辦案人員對有關案件事實的現場和物品等進行勘查、檢驗、測量所作的記錄。勘驗筆錄以文字記錄為主,但也可以用繪圖、照片、模型等手段,輔之以錄音、錄像的方法。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的行為當場給予處罰或處理而作的文字記載材料。

綜上所述,凡是行政機關針對具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管理行為,只要本人認為這樣的行為損害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請求糾正。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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