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法證據規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一、行政複議法證據規則是什麼?

行政複議法證據規則是什麼?

(一)從證據的來源認識複議證據

行政訴訟中,作為證據的材料主要來源於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認定的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後,由法院審查該證據的真實性,從而最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就是説,行政訴訟證據具有雙重性或中間性的特點。而在行政複議過程中,用來證明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也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經被使用過的證據。可以確定,行政訴訟證據和行政複議證據具有同一性。不論是在訴訟程序中,還是在複議過程中,無非是把已經使用過的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或複議機關來判斷這個證據能否證明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二)從證據的固有屬性認識複議證據

行政訴訟證據和行政複議證據,都具有法律效力證據。兩者都具有證據的基本屬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事務,在很大程度上是技術執法。技術性的行政事務只能用技術性的事實材料來證明。同時行政事務不僅具有技術性,而且具有行業性,因為行政部門管理的行業不同,所以行政訴訟證據和行政複議證據都具有明顯的技術性和行業性。

(三)從證據的表現形式認識複議證據

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七種法定證據形式。結合我國行政複議工作的實踐,行政複議證據與行政訴訟證據表現形式基本相同。

(四)從舉證責任、舉證期限認識複議證據

行政訴訟中對舉證責任、舉證期限作了明確規定。被告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最為重要的特殊證據規則,《行政複議法》對此也有全面的規定。與行政訴訟法基本相同。     二、行政複議法證據規定的缺陷

二、行政複議法證據有哪幾種?

(1)書證。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案等形式記載的,能夠表達人的思想或行為的並用來證明案件情況的材料。行政複議中的書證主要有各種罰款收據、處罰裁決書以及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或強制措施的決定書、通知書等等。這些書證大多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格式製作而成的。

(2)物證。物證是指以其本身固有的形態、質量、規格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例如被檢查扣押的偽劣商品,從事違法活動使用的工具等。物證與書證有着密切的聯繫。在某些情況下,同一物品可以同時作為書證和物證使用。如果以其書寫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就是書證;如果以其外部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就是物證。例如,在土地行政管理案件中,刻有文字的石碑就既可以作為物證又可以作為書證,而沒有文字內容的無字碑則只能作為物證而不能作為書證。

(3)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利用錄像或錄音磁帶等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和音響,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材料。視聽資料是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出現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其信息量大、易於保存,內容形象逼真並具有動態連續性,客觀真實性較強,但同時也容易被剪輯、偽造,收集過程中容易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實踐中應注意揚長避短,用科學方法來甄別和檢驗其證明力。

(4)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向複議機關或當事人所作的陳述。證人是指接受複議人員的詢問、當事人的調查或者到複議機關作證的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證人證言是行政複議中被廣泛運用的一種證據,幾乎每一個案件的認定都少不了證人證言的運用。由於複議案件的審理方式主要是書面審,所以證人證言一般都是以書面形式表達的。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行政複議當事人及第三人就有關事實情況向複議機關所作的説明和對複議請求的承認和反駁,包括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和對事實的陳述;被申請人的承認或反駁;第三人所提出的複議請求及其對案情事實的説明等。當事人陳述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當事人是案件事實的親歷者,對行政爭議的形成和發展過程最清楚,他們的陳述往往能夠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另一方面,由於當事人與案件結局有利害關係,他們的陳述又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片面性。這就要求複議機關對當事人陳述要認真分析、嚴格審查,並結合本案中的其他證據確定其是否具有證明力。

(6)鑑定結論。鑑定結論是鑑定人運用其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鑑別所作出的科學判斷和結論。行政複議中常見的鑑定有醫學鑑定、文書鑑定、產品質量鑑定醫療事故鑑定、會計鑑定等。鑑定結論是一種認識意見而不是事實本身,它的內容是鑑定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所作的判斷結論,而不是對案件事實的法律評價。鑑定人是行政複議的參與人,當法律規定其必須迴避的,就不能擔任鑑定人。

(7)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行政機關或複議機關的辦案人員對有關案件事實的現場和物品等進行勘查、檢驗、測量所作的記錄。勘驗筆錄以文字記錄為主,但也可以用繪圖、照片、模型等手段,輔之以錄音、錄像的方法。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行為當場給予處罰或處理而作的文字記載材料。這種材料是由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當中製作的,經過複議機關審查屬實,也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行政複議法證據規則中,主要對證據的來源、屬性、形式以及舉證的責任做了具體的規定,只有滿足相應規則的證據才可以真正的成為行政複議案件中的證據。而行政複議活動的證據種類則與民事訴訟案件中對於證據的分類是一致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