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法全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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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複議我國行政複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指不服税務機關作出的有關税務行政行為,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審理做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那麼,税務行政複議法全文是什麼?小編總結了以下內容:

税務行政複議法全文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解決税務行政爭議的作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税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結合税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税務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税務行政複議機關辦理行政複議事項,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税務行政複議機關(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機關),指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税務機關。

第四條 行政複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樹立依法行政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堅持有錯必糾,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第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

第六條 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各級税務機關行政首長是行政複議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行政複議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九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閲案卷資料、接受詢問、調解、聽證等提供專門場所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條 各級税務機關應當加大對行政複議工作的基礎投入,推進行政複議工作信息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所需的照相、錄音、錄像和辦案所需的電腦、掃描、投影、傳真、複印等設備,保障辦案交通工具和相應經費。

第二章 税務行政複議機構和人員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閲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起草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規則第十五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向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六)研究行政複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複議機關報告。

(七)指導和監督下級税務機關的行政複議工作。

(八)辦理或者組織辦理行政訴訟案件應訴事項。

(九)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的賠償事項。

(十)辦理行政複議、訴訟、賠償等案件的統計、報告、歸檔工作和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事項。

(十一)其他與行政複議工作有關的事項。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成立行政複議委員會,研究重大、疑難案件,提出處理建議。

行政複議委員會可以邀請本機關以外的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 行政複議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取得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資格。

第三章 税務行政複議範圍

第十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税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一)徵税行為,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和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税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税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資格認定行為。

(八)不依法確認納税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納税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五條 申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家税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二)其他各級税務機關的規定。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前款中的規定不包括規章。

第四章 税務行政複議管轄

第十六條 對各級國家税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七條 對各級地方税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税務局或者該税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税務局的行政複議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對國家税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十九條 對下列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計劃單列市地方税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省地方税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税務所(分局)、各級税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兩個以上税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税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被撤銷的税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税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併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有前款(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第五章 税務行政複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條 合夥企業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複議;其他合夥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由合夥人共同申請行政複議。

前款規定以外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複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複議。

第二十一條 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二條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複議。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併、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三條 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複議機關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可以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第三人不參加行政複議,不影響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四條 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五條 同一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複議。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税款行為不服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税務機關為被申請人;對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徵行為不服的,委託税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税務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税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税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上級税務機關批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經重大税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所在税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第三十條 税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申請人、第三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複議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權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告知行政複議機構。

被申請人不得委託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複議。

税務行政複議法全文如上所示,內容主要介紹了税務行政複議的範圍,機構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等。税務機關應按照相關法律批准行政行為,申請人不服可以參加行政複議。對於被申請人違反了行政複議法的行為,應該向相關部門提出建議並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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